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带队参加夏令营的随团教师在夏令营期间,肆意妄为地猥亵多名学生(儿童)。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害人芳芳(化名,10岁)、丽丽(化名,9岁)及青青(化名,9岁)等人报名参加了由北京市某培训学校组织的夏令营,入住房山区某会议中心。被告人高某作为参加该夏令营活动山东学生的随团教师入住在此会议中心。2011年8月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进入被害人芳芳等人所在的房间,以抠摸等方式对被害人芳芳、丽丽实施猥亵。后被告发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辩称其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高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认定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高某不构成犯罪。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高某认为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认定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赵红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