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9月19日电(记者 胡星 王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依法进行二审宣判。上诉人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但具有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7月23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对黎庆洪等5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黎庆洪等2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以来黎庆洪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黎庆洪在该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7人积极参加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蔡峰等30人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均系一般参加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黎庆洪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黎庆洪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依法作出改判。上诉人李相建、黎猛等5人被依法改判,其余19名上诉人因上诉理由不成立,被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