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以次充好 月均销量约千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良购买“尖庄”、“金六福”、“长三角”等白酒,在租住的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一厂内,指使同案犯栾某域(已另案处理)指挥20多个工人按照不同的调配方式进行灌装、贴标,以次充好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后由被告人陈某良销售至酒店、酒楼等消费场所。 开始时,这些假冒“五粮液”销量较差,2007年9月后销量大增,每月平均销量1000件左右。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良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共计4624件(每件6瓶)。 假冒白酒 涉案金额逾千万 2007年12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查获上述窝点。经“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所扣押的“五粮液”白酒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 经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后,考虑到消费者饮酒安全这一重大问题,立即要求公诉机关就从案发现场查扣的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补证。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尖庄”酒、“泸州老窖特曲”、“金六福”酒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011年8月18日,陈某良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侦查阶段及两次庭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多次询问被告人假酒销售渠道,但被告人的回答均是“时间久了记不清了”以及“都是和酒楼的采购员联系,电话记不清了”,导致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最后,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已销售的假“五粮液”白酒金额为人民币9850200元,所扣押的假“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596270元,共计10446470元。 不再上诉 被告人当庭服判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余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530万元。 此前,被告人于2005年12月3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仓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30.8万元。 被告人陈某良当庭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