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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20年精神病史患者被判决就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南昌2月6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范斯祖 1月31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起诉的强制医疗案,当庭宣布对被申请人付强(化名)进行强制医疗。由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申请复议,该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南昌2月6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范斯祖 1月31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起诉的强制医疗案,当庭宣布对被申请人付强(化名)进行强制医疗。由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申请复议,该案于今天(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据悉,这是新刑诉法自今年1月生效以来江西省首例强制医疗案。

33岁的被申请人付强系资溪县嵩市镇某村委会的农民,有着近20年的精神病史。去年11月30日16时许,付强从山上挖好冬笋回家时,在家门口遇见其姑姑。姑姑询问其是否挖到了笋,付强却感觉对方是在挖苦他,便从院子里拿来锄头追打姑姑。姑姑急忙逃避,付强追打不放,却未能追上。付强回到家后,在厨房看见自己的奶奶正在切菜,感觉奶奶也在骂他,便用锄头将奶奶打死。经江西省精神病鉴定,付强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资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付强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按照法定程序鉴定的结论,确认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此,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付强予以强制医疗。

新闻链接:强制医疗,根据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同时,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6条规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