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2013年4月8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该案是法院系统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盗窃案件的第一例。 经法院查明,2012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乘邻居周某离家外出之机,窜到周某家将电视机柜抽屉撬开,从中窃取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5942元。同年7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朋友李某家借宿,次日清晨6时许,乘其朋友睡着之机,将朋友的联想牌手机一部及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00元,被盗手机价值705元。事后谢某某退赔被盗财物。并于2012年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巨大的入罪数额调整为三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安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酌情对谢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王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