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新进展 奇虎已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又有新进展。记者今日(15日)获悉,4月11日,奇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奇虎360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本案诉讼费均由腾讯公司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奇虎360认为该判决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公司没有实施搭售行为,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均损害了360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将相关商品市场的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认为,应当思考的是,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主要是站在需求者(互联网用户)的角度来认定还是供给者(互联网经营者)的角度来认定?互联网用户的语言偏好、文化习惯、使用方式等可能都是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予以考虑的,而腾讯的主要用户仍然是中国大陆。 知名互联网人士、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博士表示,360此次起诉腾讯的案件,不管结果如何,均对双方产生了影响,比如腾讯此后肯定不会再次要求用户“二选一”,肯定会对自己的相关行为进行自律。但从国内整个互联网垄断诉讼来看,未来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反垄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并不会一帆风顺,这需要相关企业一起不断努力,促进中国反垄断相关法律的推进。(王晓雁) 法学经济学界联合研讨“3Q反垄断案” 张维迎:没有政府介入的垄断都不必担心 “3Q反垄断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后,有关新闻持续发酵。4月15日,360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奇虎360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本案诉讼费均由腾讯公司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奇虎360认为该判决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公司没有实施搭售行为,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均损害了360的合法权益。 而在此前一天,4月14日晚间,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了“从360诉腾讯案看中国反垄断法”论坛。这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首次联合研讨反垄断问题。 作为经济学界代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在论坛上表示:世界上真正的垄断只有一种,即政府的强权垄断,只有这种垄断才需要去反。其他的所谓“垄断”在市场中实际上都不存在,只是竞争的表现。张维迎斩钉截铁地说:“没有政府强加的因素在里面,所有的垄断都不要担心。只盯着大企业,我觉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邓峰介绍,会前他们分别与腾讯公司和360进行了沟通,两家公司的相关人士都出现在了论坛上,但双方都没有发言。 研讨会上, 另一位受关注的专家是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教授。他郑重提示警惕反垄断法被滥用。薛兆丰说:“现在很多案件的原告不是消费者,而是竞争对手。这在身份上就有问题。这些人抱怨的是不是产品本身,而是说人家的市场份额大,人家的价格低,人家搭售了什么……这时候就需要引起大家的警惕。我们要警惕被那些已经被市场竞争证明失败的人用来反对市场成功者。” 薛兆丰以捆绑销售行为为例进行了分析。他说,曾一度被认为违法的行为,包括“价格锁定”、“横向市场瓜分”、“抵制交易”等,今天全都被证明至少并非全是有害的。再以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浏览器、播放器而涉嫌垄断的个案为例,此案在欧盟打了很多年,如今还在旷日持久进行中。而当初被捆绑的软件已经快被市场忘记了。薛兆丰反问:“这样的诉讼有什么意义呢?” 研讨会上,国务院反垄断法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对广东高院运用“假设垄断者测试”、“平台广泛竞争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判决具有开创性。 盛杰民认为,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尽力体现着反垄断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即保护的是竞争格局,而不是保护竞争者。此外,对于腾讯让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法院认为缺乏正当性并超出必要限度,这个认定非常审慎,表现出了法院维护用户权益的思路。 “服不服是360和腾讯的事,不服可上诉,但判例推动了学界讨论,对我国市场竞争方面的法律完善将起到很大作用。”盛杰民说。(王晓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