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29日电(丁立新)河北保定“10·6”爆炸案29日一审宣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葛金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甄大月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5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葛金水伙同葛绍峰、董涛先后在被告人王芳租住的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144号1栋1单元604室、葛金水租住的北阁街4号楼5单元401室及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试验、制造雷管,共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非法制造雷管期间,被告人葛金水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雷管场地、制造雷管、分配违法所得。 2012年10月6日14时45分许,葛绍峰、董涛在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18号楼3单元502室制造雷管过程中发生爆炸,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爆炸另致8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667万余元。 被告人王芳在明知被告人葛金水及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的情况下,仍然为3人提供住所并参与帮助制造雷管。2011年6月份至2012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甄大月多次从葛金水手中购买其非法制造的雷管8000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