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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四组证据否认王书金为真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再次审理聂树斌案的疑似真凶王书金。在本次开庭中,围绕王书金是否为聂树斌案的凶手,王书金的辩护律师与河北检方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质证。王书金仍表示,自己就是聂树斌案的凶手。庭审环节结束后,河北省高级人民
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再次审理聂树斌案的疑似真凶王书金。在本次开庭中,围绕王书金是否为聂树斌案的凶手,王书金的辩护律师与河北检方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质证。王书金仍表示,自己就是聂树斌案的凶手。庭审环节结束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将择期作出宣判。

  王书金庭上未否定检方证据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了直播。

  在10日的庭审上,公诉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首先出示了四组证据,认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第一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第二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康某某亲属及同事的证言,第三组证据是被害人康某某同事证言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证言,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王书金时取得的王书金本人三份供述。

  对于检方所出示的证据,王书金没有提出异议。

  对于检方出示的证据,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表示,这些证据中的一部分存在问题。比如现场勘查笔录在签字、盖章方面做得不规范;综合已有证据,已经足以证实王书金正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实施者。此外,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在2006年2月10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证实,1993年至1995年,除聂树斌案外,石家庄市防水堤以东、中山西路以北、新华西路以南、孔寨村以西的区域内,没有发现其他命案现场和命案报案。这份证据足以说明,王书金才是聂树斌案的实施者,因为发案时间及地点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

  ■专家解读

  聂案能平反与否与王案结果无关

  王书金案二次开庭的审理部分结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宣布将择期作出宣判。王书金或将被很快执行死刑,而聂树斌案是否能平反可能又将扑朔迷离。昨天下午,就王书金案及聂树斌案的未来进程,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

  据洪道德介绍,他一直也在关注聂树斌案及王书金案的进展。此次二审第二次开庭,案件的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均已结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择期宣判。如果最终维持原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很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通过,则王书金将被执行死刑。按照刑诉法规定,两审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案件终审后是不能上诉的。但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若死刑复核未被通过,案件就将被发回重审。

  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王书金的死刑判决,王书金被执行了死刑,也不代表聂树斌案就没有平反的可能。洪道德认为,从法理上来说,王书金案如何判决,与聂树斌案是否能平反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只要聂树斌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平反。而聂案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通过案卷来决定。目前,河北省司法系统依然不允许律师查阅聂树斌案的全部案卷,聂案的全部案卷无法公之于众,成为聂案平反与否的一个最重要因素。王书金若被执行死刑,聂树斌家人依然有机会进行申诉、反映。河北省司法系统应当尽早公布聂案的全部案卷。

  □庭审焦点

  王书金供述与勘查结果是否相符

  检方认为,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描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王书金从2005年被抓到上次开庭,再到本次庭审,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核心的、关键的和最为隐蔽的证据,是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的情节。

  对于这个问题,朱爱民表示,关于被害人脖子上的花衬衣,其究竟从何而来,又是谁的,检方没有向法庭出示辨认笔录,王书金目前没有回忆起来。但检方没有提供辨认笔录,属于程序上的瑕疵。而王书金忘记了,或者表达不清楚,则是记忆问题。

  王书金究竟是以何种方式作案

  检方提出,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法医对死者的伤口进行检验是尸检必经程序;尸检报告中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供述,怕被害人不死,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由此可以看出,王书金供述的实施犯罪的手段与实际情况不符。

  朱爱民认为,检方仅以尸检报告中所描述的被害人身体骨骼没有发生骨折,进而推定不是王书金所为,但是恰恰忽略了尸检报告中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认定。从王书金供述的多起命案中,被害人均是王书金用手掐住脖子,卡住人的呼吸系统的唯一通道,导致其丧失反抗能力遭到毒手,最终被掐死的结果,这是王书金的惯用犯罪手段。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件中,法医的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这与王书金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

  作案时间究竟是中午还是下午

  检方认为,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与证人证言不符。王书金对于作案时间的供述是1994年8月5日中午一两点钟。而案发后,警方对被害人的父亲、丈夫、同事及好友的询问则显示,被害人的遇害时间大约在下午5点多。其中,证人余某表示,“我记得是一个周五下午,下班后,我因为在石家庄市区买了房,就没有和康某某一起回家,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到她”。

  朱爱民对此表示,由于案发距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王书金对于具体的作案时间不可能记得太准确。而且,综合案发后的媒体报道、王书金个人供述,案发的准确时间依然没有定论。检方把证人提到的最后见到康某某的时间确定为案发时间,其实是不准确的。作为地处相对偏僻的农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王书金对于时间的概念并不是很精确的,况且在将近20年后,让他说出作案的准确时间,这也是很不客观的。当年侦查机关对案发时间仅限于推定,检方却让王书金准确说出作案时间,未免过于苛刻。

  被害人的身高误差问题

  检方表示,王书金供述的被害人身高与被害人的实际身高不符。王书金多次供述,被害人与他身高差不多。而本案被害人尸体被发现,虽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被害人尸体从头部到四肢是完整的,测量与实际身高的差异不会很大。证人余某证实,被害人身高1.56米。王书金的多次供述均称,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杀害,是之前两次观察、看到过被害人,由此可以推测其作案并不是突发犯罪,而是多次观察被害人之后的有预谋的犯罪,由此可见,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的判断。

  朱爱民则认为,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案发现场被害人的尸体高度腐败,人的身体组织发生的变化,势必影响到身高的变化。同时,王书金作案时,势必是与康某某进行了激烈的撕扯和肢体冲突,而不是静止地和对方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于康某某身高的推测,肯定会产生偏差。但这种偏差不能对案件本身产生本质的影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