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张苏哲)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备受社会关注的“充气”男孩杜传旺被伤害一案二审审理终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30日上午,夏津县时年仅13岁男孩杜传旺他人用充气泵喷伤,经紧急送医院诊断,杜传旺的大小肠出现了20多处破损、穿孔,多个内脏器官严重受伤,出现胃出血、肝功能减弱等症状。 杜传旺的遭遇和不幸经报刊和网络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国各地公众和网民们广泛关注。2012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北京120急救中心车辆出发前往夏津县医院,将杜传旺接到北京救治。目前,杜传旺仍在北京医院接受治疗中。 法院审理认定,2012年6月30日9时许,在夏津县某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外,被告人赵某和陈某因琐事,先后持风炮管丝头喷被害人杜传旺腋窝、臀部,高压气体自肛门进入杜传旺体内,致被害人杜传旺重伤,造成杜传旺身体四处五级、七级、八级、十级伤残。 另查明,董某从事流动性汽车修理,经常借用涉案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的地方打气磅和风炮修理汽车,被告人陈某和赵某系董某雇佣的工人,被害人杜传旺是由父亲送至该处学徒。 今年7月19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对杜传旺遭受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两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传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1124217.08元,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陈某和赵某不服,均以“原审法院认定其故意伤害罪错误,量刑重,赔偿不当”为理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陈某和赵某、听取了杜传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和两名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书面审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赵某一直从事汽车修理,明知风炮气压很高,但仍实施持风炮呲杜传旺的行为,造成杜传旺重伤和全身多处残疾的严重后果。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陈某、赵某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