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诸价值中,公正是首要的价值,为效率而牺牲公正显然是得不偿失的。为保证司法公正,《意见》强调发挥律师作用,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这一点还不能够充分保障司法公正,案件繁简分流,不能不顾及侦查领域司法人权保障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的现实,案件繁简分流应当以侦查程序中司法人权保障的充分性为前提,人权条件不具备,匆促推行简易、速决程序,埋伏着无辜者在“两害相较取其轻”情况下违心认罪和被迫认罚的可能性。 要不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近来引起关注的话题。辩诉交易制度将案件的实体处理权交给控辩双方加以实际控制,或者给控辩双方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很大权力,这种制度扩大了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协商不是在法院之内进行的,法官不能对这些条件像他们审理这些案件那样进行指挥。在当前司法腐败尚未得到根绝的情况下实行辩诉交易是否会为司法腐败开辟出新的门径,以及我国人情化的社会氛围是否可能会起到助长这种腐败的作用,值得注意。 在程序正义的口号被广泛认同的今天,刑事司法程序功用已经无需强调。在确定简易、速裁程序范围的时候,必须对其涉及的刑事司法价值进行权衡,采效率优位的原则过度扩大它的范围,需要慎重。刑事诉讼涉及的主要是公共权利问题,判决的结果直接以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予夺为内容,干系重大。我国刑事审判“走过场”“走形式”的问题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认罪无须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容易陷入对程序正义的轻视状态,导致“重实体、轻程序”以效率为名再度来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