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出系统“药方”,既要强化专业化内功,也要加强制度化控制,还应提高社会化监督的效果。其中,“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关键抓手还是专业化,只有建立专业化内核,公安机关才能输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外像,才能适应法治国家对精细化执法的需求。 专业化的前提是对公安执法职能与权限的科学界分。我国公安执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赋予的多样化执法职能与警察的大众化素质能力之间的矛盾。公安机关,顾名思义是负责维护“公共安全”,法治社会哪些领域属于“公共安全执法”领域,应当进行科学界定。比如,遏制“家庭暴力”是否属于公共安全执法?是否应当赋权公安机关?消防执法在武警与公安之间如何划分并实现有效整合?科学清晰界定职能才能实现执法规范化,这不仅需要从组织法上厘清武装警察、国家安全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外部职能划分,按照职能对执法力量进行整合;还需要从公安机关的内部职权范围上,按照公共治安、户政管理、刑事侦查、安全警戒等不同职权类别,进行专业执法力量建设,确保承担不同职责的公安执法力量能够“术业有专攻”。 专业化的核心是对公安执法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和训练。现实中,公安执法组织没有完全按照职权进行科学分类,警察执法缺乏专业上的分类管理和训练,导致执法难以适应复杂社会治理的需要。在健全公安组织法、实现按职能分类建设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加强警察的分类管理和执法能力训练。在分类管理上,各个岗位的执法者分别需要什么样的专业资格,享有什么样的执法权力与待遇,应当实施什么样的职务晋升和学习培训等,都需要进行完善的制度规范。以广受关注的警察涉枪案为例,从警察开枪打死副教授,到当场击毙拘捕逃窜小偷,从云南曲靖罗平县村民遭枪击致死,到广西警察酒后射杀孕妇等一系列个案看,在警察配枪、用枪上虽然不乏明文规定,但从专业化角度分析,还没有完全纳入分类管理和训练当中。尤其在什么情况下配枪、什么情况下拔枪、什么情况下鸣枪示警、什么情况下射击非要害部位、什么情况下一枪毙命,需要在平时大量的实战演练中去培训执法者对危机情势的准确判断,以娴熟的经验做出合法正当有效的选择。 现实中诸多看似不同的警察执法问题,实则都折射出执法专业化能力的不足,倘若内功练不好,再多的外在约束和监督也会效果有限。因此,适应社会管理专业化、精细化要求,公安执法应当在确立基本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职能对警察进行科学分类,设计不同的专业标准和培训管理制度。这种分类管理的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公安执法迈向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用流程可视化倒逼执法文明 通过强制性规范,将执法过程逼入可视化的“玻璃房”,提高执法者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有必要打造一整套公安分类执法的标准流程。“权力必须以可预知的方式来行使。其所以可预知,要依靠建立起可在诉诸暴力之前运用的一套正式法律规章和诉讼程序结构。”执法者身负重任,手持利器,要满足执法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双重需求,必须求助于完善、规范、可视的流程,这既是公安执法实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实现外部社会监督的条件。 实践中,很多公安执法负面舆情的产生,并非由执法目的不正当引起,而是由执法过程的封闭化引起。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执法的规范化就体现在执法程序的规范、开放、透明上。要想杜绝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等现象,还必须从程序规范入手,将“可视化”“可见度”转化为程序性标准,以强制性规范融入公安执法的全过程。 实现执法流程可视化,应当从执法资格、执法标识、执法信息、执法监督、执法问责等方面设计强制性规范。比如在执法资格上,推行执法上岗证制度,执法者采取执法措施前必须向相对人出具执法证,杜绝无证上岗、无证执法;在执法标识上,严格限定“便衣执法”范围,一般执法必须着正式制服、佩戴执法标识,杜绝“辅警”执法;在执法信息上,充分尊重相对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杜绝封闭执法;在执法监督问责上,充分利用和激活执法记录仪、社会监督员等,确定“过错推定”原则,在应当有执法记录而无记录的情况进行过错推定,以此追究执法者的责任。通过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综合发力,将执法过程逼入可视化的“玻璃房”,以更好地实现公众监督,提高执法者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