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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号贩子入刑应提上议程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号贩子伤人的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被告人辛某的同伙在东城区某三甲医院为争抢挂号机器,与两名被害人产生纠纷。辛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法庭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行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号贩子伤人的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被告人辛某的同伙在东城区某三甲医院为争抢挂号机器,与两名被害人产生纠纷。辛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法庭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行为和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10月22日中国广播网)。

  为争抢挂号机器而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辛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属咎由自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法院对辛某的判处,并不是针对其倒卖“专家号”的行为,而是因为在争抢挂号机器的过程中,辛某伙同他人殴打了被害人,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这一事实。换言之,如果辛某没有殴打他人只是贩卖“专家号”,有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屡禁不止的倒卖“专家号”非法行为,很难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号贩子倒卖“专家号”,不仅让患者挂号难雪上加霜,加剧看病难、就诊难的老问题,而且其抢号过程中强行插队、暴力威胁患者等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尤其是号贩子对“专家号”坐地起价的倒卖,更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导致公平正义之殇,其危害绝不容小觑。

  按理,如此危害严重的倒卖“专家号”行为,理应得到刑法的惩处。遗憾的是,目前刑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以致号贩子有恃无恐,进而形成了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恶性循环。这凸显了刑法在打击号贩子方面的空白。

  目前,我国对号贩子的法律惩处,主要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而进行处罚。该法条分三种情节,对扰乱医疗秩序分别予以惩处。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明显较轻,其最高上限为15天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较低的违法成本,自然难以对号贩子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号贩子屡禁不绝,甚至越打越猖獗的怪状自然在所难免。

  值得注意的是,同属倒买倒卖、囤积居奇的行为,刑法对票贩子的惩处十分严厉。刑法第227条对倒卖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按数额大小分别予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对数额小的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大的则予以并处一至五倍罚金。这种规定,可谓严刑峻法,在实践中起到了依法震慑票贩子的良好效果。从社会危害性看,号贩子与票贩子其实没有本质区别。相反,号贩子通过倒卖“专家号”牟取暴利,除了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外,也让患者在经济和时间上遭受损失,其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票贩子更严重。刑法对此不予惩处,这是立法上的疏漏。由于法律不完善,对号贩子的非法行为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进行处罚和罚款,只有当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以所涉嫌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此,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号贩子非法倒卖“专家号”的蔓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鉴于对号贩子非法行为的打击屡禁屡败的尴尬现实,完善刑法相关规定,补足法律短板,让其入刑也就有了现实意义。尽管严厉的刑罚威慑并非惩治号贩子非法倒卖“专家号”的唯一手段,但严厉的刑罚必然会加大违法犯罪成本,有助于法律威慑作用的充分发挥。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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