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行政化方面,《意见》落实得好的话,当然可以帮助法官拒绝“上级”和“领导”对某一案件的或明或暗的干预,也可以保障法官必要的地位和待遇。但一个法官在法院工作,除了办案子之外,他还不得不考虑自己晋升、岗位调整、分房、孩子上学、培训等各种问题,各种指标、考核、考试的压力也无时不在。你的案子办的再公平公正,你在晋升、分房、岗位调整、评优、员额调整等方面,还是要得到上级和同事的肯定、支持,没有他们的支持,法官不仅个人的正常诉求难以如愿,甚至正常办案也可能会遇到意外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甚至搞出极端事件,在没有领导强力支持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反复证明自身清白而心力交瘁。 因此,在现有的政治环境和司法生态下,虽然有《意见》撑腰,但让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断然拒绝来自“上级”和“领导”的指示,他仍然需要极大的勇气,至少,他必须真的“无欲无求”。如果法官不能“无欲无求”,《意见》实施后,领导的指示会可能由“明”变“暗”,有的干预只是让法官“心领神会”,而法官甚至还要反复揣摩。这样,领导反而不再替法官分担责任,法官个人要为领导私下的意见独自“买单”,这可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最坏结果。 要想真正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明晰司法责任只是第一步,构建尊重司法权运作的环境,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必、不敢也不能考虑法律之外的因素,才是根本之道。让法官办案过程中意志独立,只受制于法律,只需对法律负责,就必须让法官办案环节内外,都要尽可能地不受到“上级”和“领导”的不必要的制约,至少法官的晋升、岗位调整、分房等影响他们工作、生活和家庭的各种问题,都不会因领导好恶而受到影响。同时,如果他枉法办案,领导和上级也无法提供任何“庇护”,他办理案件过程中才可以不必听命于领导的法外指示,而只服从法律。从这个角度上讲,将法官的人事权、后勤管理权、考核权、奖惩权从法院剥离,交由一个处于人大和社会严格监督之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来行使,应当成为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