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律师就程序性事宜(如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等)向法庭提出申请后,如果不服法院决定的,律师的保留意见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以作为上诉、申诉、控告的理由和根据。而且,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我们认为,《规定》的这些内容不但为律师争得了面子,而且实际上也是司法文明、法治进步的体现。律师有了面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只有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才能真正树立和实现。可见,律师的面子不仅仅是律师个人的小事,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事。我相信,时间将会证明这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