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行动上的转变。“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如果被束之高阁,将是一纸空文。应创造条件为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排除任何人为设置的不必要、不合法的障碍,努力把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中的行为。 记者:过去曾有人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您怎么看? 王俊峰:律师不是“异己力量”,律师制度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将律师的角色理解成“为坏人辩护”。事实上,对律师辩护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维护法律准确实施的需要,对于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