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此类,如果将之仅仅归结为个别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偏差和不规范执法,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在着力弘扬人权保障、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今天,某些地方的司法能力却未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在诉讼构造和诉讼程序变化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抱残守缺的心态,也缺乏相应的变通能力和办案手段。于是,在律师权利张扬与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交织下,一幕幕控辩博弈的悲喜剧不断上演,交织成真实的制度环境。追根溯源,不改变这种非正常的制度环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就难以真正落实。 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离不开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推动国家法治健康发展。同时,律师也应尊重司法机关的正当决定,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避免动辄采用“闹庭”“死磕”等方式过度维权。须知,任何权利在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应接受必要的限制,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要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努力适应在公开透明条件下办案、在镜头下讯问、在法庭上对质等各种新挑战,以能力自信促进司法公信,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共同构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新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