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长期面临一个悖论:在理论上,限制权利是例外;但在实践中,限制权利却是常态。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限缩权利,或者根据权利冲突的原则,排出权利的优先顺序,进行限制甚至取舍。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尤其如此。作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以将近14亿人的规模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情况错综复杂,发展极不均衡,人口众多,资源稀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拥挤社会”都将是我们摆不脱的生存结构。那么,如何在拥挤的社会里解决拥堵问题,就不仅仅是保障人民出行畅通的“护权”问题,也是对某些权利进行限缩甚至限制的“限权”问题。 当然,也不能因为实践中限制权利是常态,就可以肆无忌惮。任何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遵循合宪合法的原则,考量成本收益论证的比例原则,造成权利受损之后的救济原则,对权利不当限制的问责原则,确定没有更好替代性方案之后,才能实行,否则我们也将生活在一个惶恐不安的世界。而在“护权”与“限权”之间,考验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还有决策者不得已而为限权时的法理论证能力,与民众平等讨论和对话的说服能力,以及民众在一个拥挤社会中选择如何对待彼此的宽容、智慧与理性思辨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