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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要壮大社会组织(2)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5
摘要:第四,社会组织对政府功能的补充。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限制政府不得滥用其公权力。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职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的“无限干预

  第四,社会组织对政府功能的补充。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限制政府不得滥用其公权力。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职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的“无限干预”“包办一切”到后来的“有限管理”“社会服务”,国家从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逐渐撤离,并着力于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和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在政府公权力从“无限”向“有限”收缩的过程中,“真空地带”的产生不可避免,将希望寄托于“全能政府”或“全能市场”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因此,由公民自发组成的社会组织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将是填补“真空地带”不二的选择。在当下的中国,政府对待社会组织不应抱着限制、利用的心态,而是要以积极合作的诚意来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不仅仅在经济上重塑了每一个国人,其更是唤起了国人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组织在公民争取和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法治的基础上设计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意义重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组织循法而行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一切政府、个人及社会团体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进行。从“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看,在政府退出的社会领域不可能长期呈现“真空”状态,其必然会被公民社会所补充,社会组织必将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如何用法律手段引导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也将是实现中国法治社会建立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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