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以盗窃罪这样的标准去对照官员贪污受贿罪,后者在过去刑法上所规定的五千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恐怕不能算太低了。即便需要作出调整,那也只能是微调而不应该是大幅度提高。我们需要认识到,即便现在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贪污受贿罪具体数额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能回避贪污、受贿金额这个问题,相信将来的司法解释也会涉及贪污、受贿数额与定罪、量刑的关系,情节的因素之中一定仍然会有财产、财物的考量,甚至还可能是主要的一个因素。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官员贪腐与百姓盗窃,它们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都应依法予以制裁。事实上,当人们单独观察贪污受贿的定罪情节特别是数额标准时,常常会认为与时俱进、适当“涨价”不无道理。但定罪标准其实在法律上是一个需要通盘考量的整体,各种犯罪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不能厚此薄彼、轻重失衡。 此外,官员贪污受贿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问题,他们都与公务、公职有关,都关涉公职人员的廉洁、诚信和国家的公信。因此,提涨官员犯罪的数额及量刑标准,必须特别审慎,以免出现形式从严、实际从宽的倒挂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