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理由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现状不满意,甚至是对官员收入不高颇为介怀,或者是对未来的仕途预期不乐观;有人说是因为他们以前是在中央部委或国有企业任职,迟迟不能适应地方政府的工作环境;也有人说他们提出辞职时已经找好理想的去处,他们作为官员,有权追求自己理想的人生目标……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要求提出辞职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自己的辞职给出正当的理由,也有权对他们给出的理由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将他们的理由和人大(及常委会)的评价向社会公开。 第三,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此规定者,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处罚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辞职后,很快进入民营企业或商业组织担任要职,这些民企或商业组织或他们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是否与其原来的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厅官以这种方式从官场进入商场,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将担任公职时的权力、人脉资源转移变现之嫌?对此,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而不能以厅官辞职后入职是“个人行为”为由不闻不问。 一名普通公务员或官员辞职,人们大可以平常心待之。地方政府厅官则不同,他们的任职与辞职,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利益有很大关联,人们有权知晓他们为何提出辞职,以及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为何接受他们的辞职。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积极、负责任的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