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建议是,应当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民权益保护法尚未出台之前,可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代表农民就种子损失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今后政府应当指导农民组建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并且在行业协会的引导下,有序地开展农民权利保护工作。社会公益团体应当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深入乡村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必要的时候可以帮助农民提起诉讼,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已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对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存在的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原则规定。建议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引导下,针对杂交水稻种子推广中出现的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提起公益诉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农业种子推广不会危害我国的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