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谨言慎行还要求律师准确表达事实和观点,不能误导舆论。一些律师在面对媒体时不太愿意使用法言法语,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法言法语的传播效果不佳,所以他们会主动使用一些网络语言,但用网络语言代替严谨的法言法语可能会出现“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情况。 在李某某案和王林案中,代理律师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逆转”这个词,他们对媒体说案情将会出现重大逆转。如果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这些律师的真实意思可能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这是律师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上对案件发表的正常观点。但如果说“逆转”,意思就可能完全变了,可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律师的权力,而是法官的权力,这样越俎代庖很难摆脱误导舆论之嫌。 律师谨言慎行还要求一些律师要克制一下自己在媒体面前的表演欲。无论是在邓玉娇案中,个别律师面对媒体痛哭流涕,还是在李某某案二审后某女律师在众多记者面前“呼喊暴走”,其表现都已经超出了律师应有的行为标准,变成一种戏剧化的表演。 冲动是魔鬼。律师既不是演员,更不是行为艺术家,法律的理性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理性,只有理性才能保持对案件冷静、客观的判断力。既然律师的职业定位是法律工作者,争论的战场在法庭上,那就没必要对着媒体秀演技,这等于自我矮化,自毁职业尊严。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舆论审判”无论有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其本质都是一种有损司法权威和法治精神的行为,律师作为法律人要懂得法治不可能用反法治的方式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