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九)的最终出台,充分汲取了律师的合理意见,第四款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严控司法权力滥用,防止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扩大化的立法思维。显然,这样的规定平衡了辩审关系,也使立法能够赢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身处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化是一个突出特点,而多元化的利益无疑会引发不同的冲突和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说,立法活动为各方利益的博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成为调整和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民主立法让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各方利益充分博弈,才能实现立法化解社会矛盾,凝聚全民共识的积极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真义,也必然能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与平等对话的桥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