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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死刑须消除重刑依赖症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2
摘要: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决、减少死刑执行,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标,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此番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内容较多,热点不少,而其中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问题

  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决、减少死刑执行,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标,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此番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内容较多,热点不少,而其中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问题,尤其引人注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就有记者提到对某些犯罪取消死刑,会不会带来更多社会危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郎胜副主任在回答提问时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目前,刑法修正案(九)中所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已很少适用,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时,我国就已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这些犯罪绝大多数属于非暴力型经济、财产和治安犯罪。而刑法修正案(九)所削减的死刑罪名有9种,所涉犯罪类型与前一次类似,也集中在非暴力型的经济、治安类犯罪上,而集资诈骗、伪造货币、走私特定货物、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在上一次刑法修订时,就有取消死刑的考虑,只是考虑到死刑控制的民众接受度及削减死刑的立法节奏等,才有计划地予以分步实施。

  不过,这次立法废除的9个死刑罪名,与以往削减死刑的犯罪一样,也是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量早已锐减的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不仅案件发生率极低,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统计中,甚至从来就没有判过一个死刑案例。实践证明,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有判处过死刑的犯罪,都没有出现过犯罪率攀升等异常现象。这也进一步说明,对非暴力型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经完全具备了客观条件。

  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决、减少死刑执行,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标,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它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实现。不过,在我国,死刑观念的转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从改变重刑观念入手,尤其要防止出现社会治理中的“重刑依赖症”。因为在不少人的思想深处,重刑威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他们普遍推崇刑罚尤其是死刑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社会对刑罚产生了一种不同寻常的期待和心理依赖。当出现某种危害性行为时,首先的反应就是动用刑罚和使用重刑,甚至要求立刻修改法律、加重刑罚。

  偏好实施严刑峻法的观念乃至法律行动,会极大地妨碍人们寻求科学的犯罪对策的努力。在犯罪行为发生乃至出现增量时,一些人非常容易产生错觉,并采取最为简单的抗制反应,那就是法律上的犯罪化、重刑化跟进,或者司法上的刑罚趋重,认为只有重刑威慑才能震慑犯罪,起到警戒他人、预防犯罪的效果。然而事实上,对犯罪人的重罚不应成为控制其他犯罪的手段,这是不把人作为工具使用的人本主义思想在刑事法领域中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可能是单一的,对由社会综合原因铸成的犯罪,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加重刑罚的方法去解决,动辄诉诸重刑乃至适用死刑,不仅难以取得长远的遏制犯罪的成效,反而会使刑法的正义感、公正性流失,使生命权利应当获得最高程度尊重的理念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的最终养成。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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