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来,代表履职档案就相对健全,代表履职情况就一目了然,评价也就不太难了。当然,并非所有的人或机构都有权对代表履职进行评价,为保持现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性,评价权应当交给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而考评的组织工作还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来负责,每年固定期限,以适当的方式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公开代表履职档案,然后组织选民或被选举单位进行评价,同级人大常委会将所有评价收集汇总,记入档案,并奖优罚劣。 代表履职情况如何,不能是一本糊涂账。单靠代表向选民或被选举单位报告,且不说代表的行动积极性如何,单就报告内容来说,主观弹性较大。要真正使代表履职考评机制落到实处,通过修法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确有必要,这既是对代表履职进行公正评价的需要,也是对选民选举权负责,更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