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的上述两个方面是密切相关的,两者互为存在前提。法律的至上性就意味着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违背了法律,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责任。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甚至最严厉的惩罚。没有法律的至上性,违背法律的惩罚性就失去了必要的前提。 法律的惩罚性,又反过来强化了法律的至上性。法律惩罚理论认为,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必需的。惩罚不仅可以阻止人们犯罪,而且可以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会使人们认识到受惩罚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而且实际实施的惩罚,也会给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人带来一种恐惧,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正式的惩罚也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避免发生私人报复行为。 法律的至上性是以法律的惩罚性为依托的。正因为违反了法律会受到惩处和制裁,才意味着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神圣至上性。因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严格执法,违反法律,就要付出成本和代价,通过严厉的惩罚、制裁,使人们不敢违法,以此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自觉的尊重和敬畏。人们敬畏法律,就是因为法律具有惩罚功能,具有震慑作用。如果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功能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就失去了依据和基础,甚至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如果一部法律人们千百次违反它却不受任何制裁,那么很难说他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一个社会人们对法律缺乏起码的尊重和敬畏,那么基本法治秩序的维护,法治国家的建设,就将失去了基本的社会根基。因而,以严厉惩处和制裁为内容的法律强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是法律的本质使然,也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