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针对起刑点金额以下的贪腐行为,也并非不处罚。首先,这些行为仍然要按照违纪处理,行为人要受到降职、降级或者开除公职等处罚;其次,将来的司法解释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说,有些贪腐行为即使是金额没有达到起刑点,但有严重情节的,也会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在贪腐现象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的今天,提高贪腐犯罪的起刑点难免会让部分民众感到不舒服。因此,将来如果提高了贪腐犯罪的起刑点,必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没有达到相应金额的贪腐行为,也必须严厉查处,严肃处理,以此体现王歧山同志所说的“党纪严于国法”,进一步取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