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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修改可以更彻底(2)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司法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打破犯罪分子的幻想,他们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走出监狱的大门。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确有待改进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司法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打破犯罪分子的幻想,他们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走出监狱的大门。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确有待改进,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仍然属于死刑判决;另一方面,很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改为无期徒刑之后,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这些都使这项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正确的做法是修改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制度,明确规定我国刑罚的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分子犯有数罪,那么,应当将各个罪名的刑期叠加判决,作为实际执行的刑期,取消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修改不仅可以把刑罚和刑罚的执行区分开来,还可以从根本上防止恶性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刑法修改不是权宜之计,不能把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刑罚制度来解决。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属于恶性犯罪,不能因为刑罚制度存在问题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滋生新的受贿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权衡利弊,对我国的刑罚制度进行彻底修改。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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