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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是构建网络安全的保障(2)

来源: 文汇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5
摘要:保障行业发展。信息安全对相关企业而言,如同准备金对于银行,是强制性要求之下企业的经济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安全立法不是简单要求企业增加投入,而是赋予企业明确的责任要求,使其不至于在信息泄露等事故

  保障行业发展。信息安全对相关企业而言,如同准备金对于银行,是强制性要求之下企业的经济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安全立法不是简单要求企业增加投入,而是赋予企业明确的责任要求,使其不至于在信息泄露等事故发生之际陷入重大危机,并产生重大社会冲击,也改善自律型企业在恶性成本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是行业从混沌走向有序的积极手段。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为,行业的自身协同将是漫长的过程,网络安全、特别是隐私保障也将成为空谈。安全保障不是单纯发展网络安全行业,而是为整个网络社会护航,保证在技术创新上不制约细分行业和新型平台的兴起,保证不将重复的安全成本强加至网络企业而削弱消费者福利。

  立法应兼顾技术演进与规则稳定,对于发展中的互联网而言,过早的立法容易随着技术趋势的快速变化而不再适用,而过度依赖援引已有的法律则会对新问题认识不够,将其框定到旧有规则之中,限制乃至扼杀其发展。在一定的阶段,《草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已经逐步稳定下来的做法和认识,通过法律条文确定下来。对于我国而言,法制还不够健全,因此,《草案》的空白填补效果尤为明显,并可以作为传统社会法律空缺的有力补充。

  保障社会文明。互联网构成了现实社会的“镜像”,全方位反映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因而网络一方面是众智汇聚之地,另一方面是恶意消遣之所,治理参差和自律混乱的互动空间常常弥漫着语言暴力和轻罪。特别是涉及有争议的公共政策、较为偏激的政治立场、公众人物的丑闻轶事、娱乐界的情感隐私等问题时,侮辱人格、侵犯隐私、诽谤声誉的情况比比皆是。考虑到执法依据和成本等问题,现有的管理体系往往一筹莫展。

  《草案》中提及,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网络社会文明的建设不仅应依靠宽容对话和尊重诉求,也不仅在于行业自律与“善意回帖”,网络社会带来的陌生人社会中的文明问题,理应成为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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