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表明,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案件的理由也是多样化的,而最为常见的还是借着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强烈等,有的甚至以下发“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的方式,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施加影响,形成不当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两个实施办法,对排除不当干扰在程序上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来自外部的权力干预,要求法院每季度对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要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立即报告。同时,还列举了15种需要“特别报告”的事项,希望通过这样的操作规范,增强司法抗干扰能力,并通过法官自身的清廉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中体现公平正义,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