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院长基于领导、监督职责可以就个案提出意见,这种指导性意见只供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参考,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官手里。记录在案的好处在于厘清责任,法官没有采纳导致错案的,责任肯定在法官;法官采纳后导致的错案,院长也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长在什么情况下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属于领导、监督职责,这一条是界定院长是否有权过问案件的关键。因而很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不然,法官将无所适从,院长也没有权力边界。就个案提出指导性意见,这是院长的事前监督职责。案件判决后,就个案质量进行评查,基于信访、申诉等启动案件复查等,这也是院长履行领导、监督职责的重要部分。取消审批权后,院长应当回归法官身份办大案、难案,也应当履行好领导、监督职责,指导其他法官办好案,这都是院长应该干的事,也是必须干好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