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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与上位法冲突的法规清理干净(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下级法院既有认为“俊仁公司以其闲置资金出借给心力公司用于其企业的发展建设,属于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下级法院既有认为“俊仁公司以其闲置资金出借给心力公司用于其企业的发展建设,属于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商初字第11号),来支持企业间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也有坚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该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当然,以上坚持认为企业间借贷违法的判决、裁定也可能只是极少数的个例,但这似乎不能解释为何评论者会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而非《合同法》《物权法》,视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里程碑。即便上述判决只是个例,但也表明:如果不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产生冲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会给司法实践造成多么严重的混乱。

  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清理工作对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贯彻和落实非常重要,在基本立法工作已完成的当下,它甚至可能比颁布新法更为重要。只有法治的统一,才是让法律成为信仰的必由之路,才是解决司法上访,以及大量案件积压、高层级法院尤其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专注于司法指导性工作等问题的釜底抽薪之策。

  清理工作也不能仅仅止步于高位阶的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乃至一些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仍如《贷款通则》一样具体而微地影响甚至损害着公民、法人的权益。《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随后制定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早已为规章的清理确认了责任方,我们唯有期待“及时”落实。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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