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案中,信息安全保护的伦理责任有三个层面:首先,明确了网络运营者使用个人信息时,需要事先征求公民意见,并履行全面告知的义务。毫无疑问,这对于网络大数据时代中,网络商家对网民数据野蛮攫取将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其次,在公民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损害或丢失危险的,网络运营者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可能遭受损害的用户。这个伦理责任规定得非常及时,实践中广泛存在,在一些信息事故中,网络运营者采取“瞒报”、“谎报”来逃避承担责任。草案将伦理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毫无疑问,这将对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起到极大促进作用。最后,网络运营者对恶意程序的报告义务。实践中,很多用户在下载时,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一些隐含恶意程序的不法软件,一旦出现问题,在责任承担时,下载平台大都以技术中立性不承担责任。草案出台后,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平台需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这将把恶意程序的损害减少到了最小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