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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治理能力(2)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通知反映出我们基层政府的治理理念不够现代化和法治化,还停留在无限政府,以为政府对社会什么事务都可以管的传统理念上。政府对社会不用什么事务都管,有些事务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人情消费应当通过道德范畴和社

  通知反映出我们基层政府的治理理念不够现代化和法治化,还停留在无限政府,以为政府对社会什么事务都可以管的传统理念上。政府对社会不用什么事务都管,有些事务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人情消费应当通过道德范畴和社会公约来解决,不宜通过公权强制干预解决。

  记者:通知还规定,农村和城镇居民不按规定申报违规操办酒席的,由“村(社区)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这一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胡建淼:我国的处罚有两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前者由行政处罚法设定,后者由刑法设定,无论县组织的红头文件还是村规民约都无权设定处罚。如果正式由村规民约约束酒席操办行为,那是可以的,通江县两办所发通知显然也不是村规民约,也不能代替村规民约。

  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

  胡建淼:树立法治思维,在行政管理中就要坚守合法性底线,凡事要从是否合法考虑,合法的可做,不合法的就是不能做;要坚持规则先导,凡事有预制规则,靠规则办事,而不是主要靠文件办事,让人们生活在可预期的环境之中;要坚持法律平等原则,做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将办事纳入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之内,以正当程序实现公正实体目标。我们要将博大精深的法治精神融合和体现在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中。

  记者:总体来看,此次通江下发的通知带给我们哪些深层次的思考或者说教训?

  胡建淼:树立法治思维有助于减少社会怨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承认,社会上的有些怨气是由我们的一些违背法治的程序、手段所引起的。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全落地,才会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

  树立法治思维必须落实到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我们要努力改进现状,真正消除“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领导大于法”的现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件事提醒我们,权力不能任性,红头文件同样不得任性。

  (记者 杜晓 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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