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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3
摘要:举证需要有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这就导致维权成本增加,而且很多时候,由于客观原因,取证还不一定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著作权侵权认定起来很复杂,也很专业,整个过程也很漫长,最终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不及所支出

  举证需要有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这就导致维权成本增加,而且很多时候,由于客观原因,取证还不一定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著作权侵权认定起来很复杂,也很专业,整个过程也很漫长,最终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不及所支出的维权成本,很多权利人不得不放弃。

  关于行政渠道维权,法律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执法权,比如版权局,法律虽然赋予其执法权,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整体的执法力量满足不了现实需要。

  我们都有这种印象:某地方出现假冒他人品牌的情况,工商局接到举报就会马上介入调查然后给予处罚,这是我们常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成熟的执法体系、执法经验以及充足的执法力量,版权执法部门还没有形成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的执法力量。但在很多情况下,版权执法部门可能会力不从心。

  权利人比较消极可能就是侵权人理直气壮的根源。

  中国青年报:如何减少抄袭这种现象呢?

  徐新明:首先,要修改法律,现在《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实行“填平损失”的赔偿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通常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法院根据“填平损失”的原则所判决的赔偿金额往往无法填平权利人的损失,甚至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实行这一赔偿原则。如果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这将对抄袭等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很大的威慑力,权利人维权将不再“得不偿失”。

  其次,法院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官能够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量加大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

  再次,现在还不能说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理念已经完全融入中国社会公众的骨髓,为了推动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除了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学校加强教育、媒体加大宣传都是必不可少的。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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