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地检察机关而言,解决作为中坚力量的处科长干部的出路问题,的确是需重点考量的现实课题。因而,从内部解决途径而言,组建新“九部”已属上佳之选,但从长远计,能否将改革放到一个更大的“棋局”,争取更多政策支持,给这些优秀的司法人员另一个不失明朗的出路呢?而最高司法改革机关又能否下放更大的改革权限,或与其他部门进行更深入的协调呢? 大凡改革,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全局性,司法改革包括检察“大部制”改革亦是如此。唯有置于国家改革之全域,借助立法、行政及民意诸力,方能摆脱旧有桎梏,如此方为改革之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