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扬
在公司食堂吃饭,只因剩了一两饭菜,就被罚了500元。近日,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向记者反映,其入职4个月已5次因剩饭菜被罚款。对此,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士表示,“这不是罚款而是捐款”,所有罚金直接入账公司工会员工互助基金,用于帮助困难员工。(7月6日《南方都市报》) 浪费食物当然不应该,这是常识。但是,仅仅剩了一两饭菜就被罚款500元,这样的管理和处罚恐怕有些用力过猛,于情于理不合。该公司负责人称“这不是罚款而是捐款”,显然难以自圆其说。因为捐款必须自愿,而员工因剩饭剩菜被罚款具有强制性,并非出于自愿。所以,尽管该公司的罚款规定可能有着良好初衷,罚金用于帮助困难员工也显得堂而皇之,这种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 由这件小事,我们应该厘清一个大问题——单位内部管理能不能采用罚款手段?或者说,单位有没有对员工实行罚款的权力? 从现实情况看,罚款是很多单位的一项管理手段和处罚措施。除了一些企业动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有的学校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这种情况甚至存在于政府部门,譬如,去年9月,湖南省辰溪县民政局3名工作人员因上班时在办公室吃早餐,每人被单位罚款1000元。 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什么行为该被罚款,应该由谁来进行罚款,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抑或公务员上班吃早餐等作风问题,都不是违法行为——他们固然有错,但只能采取批评、检讨、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单位没有权力对他们进行罚款。 即使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一个人开车闯红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这个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正因为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所以我们看到,在任何党纪、政纪规定里面,都没有罚款这项处罚措施。一些单位擅自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很多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员工扣发奖金,这不属于罚款。 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且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如果员工只是违纪违规而没有违法,不适用罚款措施;如果员工违法,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员工所在单位无权“代劳”。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单位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习以为常、积非成是。正因如此,包括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都无权对所属员工进行罚款,是一个必须重申的法律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