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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条款的是与非(2)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8
摘要: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可见,“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已是一项国际公认的权利。这不仅仅是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更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在强化人权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律师的作用和意义更应当得到肯定和尊重,切勿以个别“控辩冲突”“辩审冲突”为由,将律师置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追责之列。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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