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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透视小偷被撞失主承担责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法制日报:透视小偷被撞失主承担责任 2004-12-3 9:58:18 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失主却要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失主就会陷于这样的困惑,下次再遇上这种事我是追还是不追;而小偷呢也会面临这样的选择,下次再遇上这种事向哪儿跑更有利于脱身?法官的判

 




法制日报:透视小偷被撞失主承担责任

  2004-12-3 9:58:18


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失主却要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失主就会陷于这样的困惑,下次再遇上这种事我是追还是不追;而小偷呢也会面临这样的选择,下次再遇上这种事向哪儿跑更有利于脱身?法官的判决不仅针对每个个案有有意义,同时它还有更多的社会效应。当法官在法律的公正、社会的稳定、以人为本、当事人的能否接受等一系列有意义的的价值判断中权衡、摇摆的时候,我们看到判决结果总是有点出人意料的戏剧性效果———失主要赔偿小偷的损失。面对这样样的结果我们该如何让失主,同时也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它呢?

新闻回放

11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小偷逃跑路上遭车撞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部“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刮、碾压,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司机和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方某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法院同时判定,方某在取出体内的固定物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若经评定构成伤残,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宣判后,原告、失主和车主均认为自己承担责任过重,表示将要上诉。

法律平等保护的两张面孔

个案裁判既是对法律的适用,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着法律的现实生命。因此,在个案裁判中,裁判者如何适用法律,不仅关系着个案的纠纷解决,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解读与心理预期。如果个案的解决有损于法律的可预测性,那么,虽然暂时解决了纠纷,所牺牲的却可能是长远的制度利益。

在小偷被撞一案的裁判中,我们欣慰地看到了一种平等对待违法者的司法理念,同时,我们也为该判决施加于失主的“预见义务"深感不安。

在该案中,小偷因其违法行为当然应该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包括就被撞伤一事诉诸司法的权利。因此,法院能够“不计前嫌"受理该案,已经难能可贵;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能够不考虑“偷车"的前因,而是将原告中立化地视为“伤者",公平地权衡交通事故中司机与伤者的责任划分,其中的法律意蕴更值得回味。在此,我们必须区分法律意义与生活意义。就交通事故而言,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司机与原告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而无需追问原告的人品———就像我们无需追问原告的身高体重、是否三代单传。在这里,无论原告是因为什么原因闯入快行道,都不影响其违反交通规则的性质以及在责任划分中的过错;同样也不会因此增减司机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换句话说,原告因为偷车仓皇逃跑而进入快车道,与因为着急买酱油闯入快车道,在法律上没有实质差别。当然,司机究竟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他是否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是否及时刹车、躲避?

关于法律意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同一事实,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意义。比如,本案中,尽管对于司机与原告的责任划分,原告究竟因为何种原因闯入快车道不具法律意义,但是,分析原告与失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却必须立足于这一事实:因为原告偷了失主的自行车,失主才紧追不舍。那么,在本案中,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是否“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呢?换句话说,失主是否应当负有判决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呢?对于此,我们必须将其置于“偷车"这一前提事实之上。

显然,基于“偷车"而形成的原告与失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同基于“交通事故"而形成的原告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其中,后者意味着“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其合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前者则意味着“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很容易理解,如果不抓到违法犯罪者,是不可能对其施以法定制裁的。因此,在原告与失主的法律关系上,我们必须注意一个前提性问题:失主有没有能力决定往哪儿追?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在追———逃过程中,不是追者决定着追向哪里,而是由逃者决定着追往哪里。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在追———逃过程中,如果逃者自行置身于一个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追者是否应当负有预见的义务?对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生命健康权的危险":一种是被害人主动施加的,如追捕中,被害人用石头砸原告;另一种是因其他因素介入而导致的,如追捕过程中,因路不平扭伤了脚。显然,我们只能要求被害人对自己主动施加的危害行为所引发的伤害进行预见,而不能要求被害人预见其他可能发生的意外。如果要求被害人应当预见其他因素可能引发的意外,那么,被害人究竟是在追捕小偷,还是在充当保姆?该案中,就原告闯入快车道这一事实,失主的合理预见只能是“他要借此溜掉!",而不可能是“这么逃跑多危险!"———后者恰恰应该是原告本人闯入快车道时所应有的预见。

进一步讲,追者是否因预见到可能发生意外而负有放弃追捕的义务?我们可以举一个类似的情形,如果逃犯逃向断崖,我们是否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而停止追捕?在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案判决中看似对人性的关怀,其实质却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如果仅仅因为小偷逃上了快行道,被害人即应停止追捕,否则就要承担“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的法律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为违法者逃之夭夭铺就一条绿色通道呢?该案中,小偷不幸被撞;可是,他不正是抱着逃走的侥幸心理才闯入快行道么?

显然,该案对失主科加的预见义务,不仅让本案的失主难以信服,同时也令其他社会公众在将来遭受违法犯罪时无所适从。如此解决纠纷,所支付的不只是本案失主的个人利益,同时还包含着高昂的制度成本———被害人面对违法犯罪时只能缩手缩脚。因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明确法律保护的双重含义,不仅为违法犯罪的合法权益呼吁,同时,也为所有未来可能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争取一个更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制度空间。(吴宏耀)

“小偷"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小偷"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在初民的小型社会,比如欧洲的爱斯基摩社会和北美早期的印第安部落,小偷小摸行为基本不受到惩罚,因为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尚不发达,而且生命对于人数稀少的简单社会而言,更为重要。在小偷生命健康与被偷财物之间,法律/习俗选择了保护小偷的生命和健康。

在古代社会,随着财产制度的出现和公共权威的形成,小偷的法律地位开始恶化。“杀死夜间盗贼"是一种正当的行为,这一点在古巴比伦法、古代希伯莱法、古罗马法,以及古代中国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墨子所谓“杀盗人非杀人",简要地道出了其中的道理。到了近现代以后,小偷的法律地位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以英国法为例,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小偷"是一种不法行为人,他的生命和安全并不得到法律的保护,惟一的例外是被告直接地和残暴地攻击他。

到1957年前后,法律改革后,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到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1971年,美国衣阿华州也发生过一个小偷的案件,小偷入室行窃,被房主自行设计的弹簧枪严重致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判定房主对小偷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中遵循的法律规则是: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小偷,否则,被告要对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理由也是讲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不过,即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而不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们接着来看看目前的这个案件,本案件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至少有三:第一,机动车道上的卡车司机/车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第二,“摩的"追逐之“失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第三,小偷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补助?

从本案判决的结果上看,法官对第一个问题适用了严格责任(虽然穿上了过错责任的外衣),对第二个问题适用了过错责任,对三个问题没有做出回答。而且,在整个案件中,法官又采取了比例分担的方法,而这种“比较过失"理论的基础又是过错责任原则。让肇事司机和车主无条件地承担原告的损失,应该说是所谓公平和人道责任的表现。立法者的目的和善良用心可以理解,但是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其中,重要的是会引起法律效率的低下和成本的增加,因为实行严格责任的成本高于实行过错责任的成本,比如司机注意程度的增加,车辆保险费用的增加,间接地,公路合理使用受阻和汽车工业发展的受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牺牲效益来促进高程度的公平?如果我们考虑到我们现有的经济水平,考虑到我们经济发展的速度,那么我觉得以严格责任取代过错责任,并不足取。要解决此类问题更完善的方法,不是单方面加大机动车主的赔偿义务,而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更好地为弱者提供救济。前者的成本只是由社会的部分人来承担,而后者的成本由全社会来承担。基于这些理由,我觉得让车主承担小偷的损失,并不合理。

失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不能够一概而论,这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失主如何追逐小偷以至于小偷逃到机动车道上?小偷跑到机动车道后失主是否还在“以命相搏"?惟有具体地考察失主的行为,我们才可以弄清失主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才可以确定他是否对小偷的损害承担过错的责任。可惜,事件的报道没有提供完整的信息,因此这里无法判断。

至于小偷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补助,则是一个比较“幽默"的问题。如果小偷可以拿到“伤残补助"(而不是后续治疗的损害赔偿),那么我感觉是:小偷不像是个应该受到谴责的偷窃者,而更像是一个因工致残的英雄。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给我们的指引将是:这个社会是在鼓励而不是在消除违法的行为,我们的法律是在“杀富济贫"而不是公平地提供保护。(徐爱国)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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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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