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3-15 10:24:47 据宁波市总工会、市妇联等有关部门近期对外来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所作的调查,发现很多问题,其中最令人吃惊的是:企业为了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责任,竟让外来女工自动离职回家生养孩子。这种现象在宁波的一些非公企业中相当普遍。
“自动离职”上了合同
四川民工小王在宁波鄞州区的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去年初她怀孕后需要保胎,就想请病假回家休息。厂方说,你要请假可以,但没有工资。因小王的丈夫是宁波人,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有所了解,所以就将此事向市总工会的职工维权中心作了反映。经维权中心的干预,该厂只得向小王支付了病假工资。
然而,像小王这样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外来女工并不多,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维权中心极少接到类似的投诉,多数外来女工并不知道还有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这一说,往往怀孕后就自行回家生养孩子,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应有的待遇企业一概不予享受。久而久之,这就成了相当一部分非公企业的“通行规则”。余姚总工会在调查中还发现,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竟然出现了这样的条文:如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甲方劝其离职。这就严重违反了《劳动法》。
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所谓的生育保险,是指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宁波市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保障水平高、补偿对象广,使女职工可以全面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待遇。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至去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才36.9万。这与全市79.65万名女性外来劳动力、65.39万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也就是说,目前多数外来女工还游离于生育保险之外,她们在孕、产期间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怀孕后自动离职”的现象日益增多。
生育待遇成了奢望
当然,在非公企业中,对外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也有落实得比较好或部分得以落实的,也有怀孕后继续在企业干的,但情况同样不能令人乐观。市总工会的调查表明,一是外来女工孕期没有特殊照顾。由于大多数外来女工从事的是苦脏累险甚至有毒有害的工作,一旦怀孕,企业很少给予照顾安排轻便工作,常常要做到身体实在吃不消了再回家待产,而待产期间多数没有工资。二是产期待遇低。在一些非公企业,外来女工的产假工资很少按规定支付。在市总工会调查的46家企业中,6家按小于本人工资的50%计发,3家企业不发一分钱。三是生育费用无从落实。有54%的单位未按规定报销,6家企业没有报销这一说。而市妇联近期对非公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门组织的调查中更是表明,在被调查的女职工中,享受90天产假待遇的只占21%。 ( 何伟 汤碧琴 周桂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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