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不满十四岁我怕谁”观念误导少年 凶残作案手段引发刑事责任年龄讨论 专家呼吁立法机关应回应最低刑龄之争 勒索不成,少年闫某竟然火烧住着两个老人和一个小孩的房子。 掐死了亲生奶奶,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被放出来之后,13岁的小淘又杀死了7旬的太婆。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不少少年认为“不到14岁我怕谁”,办案机关也陷入“放了抓、抓了放”的恶性循环中。 围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场从未停息过的争论又进入了一轮新的讨论高潮。 正方观点 青少年心智早熟现行年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 反方观点 严刑重典易致混乱降低法制教育年龄才能治本 第三只眼 责任年龄不能一刀切是否降低要参照权威数据 立法机关不应当保持沉默而应该主动积极回应 “真想把那个人杀了!” “杀人是要偿命的。” “哼哼,他杀了我得偿命,我杀他,杀了也没事!” “哦?为什么?” “我查过法律书,14周岁以下干什么都没事,我还差好几个月才满14周岁……” 这不是电视剧中的对话,而是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公交车上听到的两个男孩之间的对话。是玩笑话吗?厦门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案件告诉记者,这可能真的不是玩笑。 “今晚11时将8000元装在黑色袋子里,放在楼下,要是不放钱或报警,小心家人性命。”从哈尔滨来厦的少年闫某,将事先写好的恐吓敲诈信,放在某住户门口。后见没人按要求放钱,竟然放火烧房子。 “房子里面住着两个老人、一个小孩,如果发生大火,后果多严重,你想过没有?”在办案刑警的陪同下,记者在看守所采访了闫某。 面对记者的提问,闫某漠然地摇了摇头。 “你知道纵火行为的法律责任吗?”记者继续问道。 “不知道。”闫某的回答让在场的人揪心。 据了解,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的影响,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上个世纪70年代提前了两三岁。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坚持了1979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其最低年龄仍为14周岁。对此现象,有法律专家提出,要根据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从14岁降至12岁或13岁。这一观点在厦门市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抓了放放了又抓恶性循环滋生破罐子破摔错误观念 “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变化不仅仅限于乘车免票的身高限度已由1.10米提高到了1.20米,更多的改变体现在心智的早熟方面。”厦门航空管理站的高飞认为,从现在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特点出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刻不容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的林章伟也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课以适当的刑罚,一方面防止他们再犯罪,另一方面也教育其他同龄人。 据媒体报道,一少年惯偷受审时语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持赞同观点的人认为,现在大部分混迹社会的未成年人从九、十岁就开始“小打小闹”地作案,即使被抓获也无法处理,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这让这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我还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不能把我怎么样”的错误观念。而“抓”与“放”的周折,无疑给社会增加了许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降低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如果说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岁效果不好,要不要降到11岁?究竟要降到几岁才能达到目的?”厦门市市民胡英针锋相对地发表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适当,并且也不是治本的方法。“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控制力、判断力和克制力都比较低,难以抑制犯罪。任意扩大惩罚范围与刑罚的目的相背离,我们不能为极端的个别例子而提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厦门市检验检疫局的吴琼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造成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麻痹。如何正确诊治患有现代病的问题少年,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降低法制教育年龄才是根本。 前不久发生在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的一起案件印证了吴琼的观点:一位七旬太婆被人杀死在家中,凶手竟是被害人年仅13岁的姨孙小淘(化名)。更让人毛骨悚然的是,去年小淘还掐死了自己的亲奶奶。 究竟是什么让年幼的小淘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 在和记者面对面的交谈中,这名身高仅1.5米,满脸稚气的6年级小学生说出了心里话:“我最恨妈妈,她经常打我。我从10岁起就想犯点事情好进去(监狱),在家里头没意思,进监狱也比家里好。” 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震动。在深刻反思这起案件之后,四川省自贡市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刁凤鸣认为,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无疑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的消极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东平对记者说:“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者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有科学根据的,不能轻易变更。在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之前,不宜轻易降低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不可能针对具体自然人的具体情况逐一设定构成犯罪与否的条件,因此,需要确立一个以普通人为标准的临界点作为一般标准(平均值),以便操作,这就是是否已满14周岁在确定少年刑事责任年龄上的意义。”周东平说。 刑罚对于青少年约束有多大律师反对仅从年龄考虑问题 类似的案例不断地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 一个12岁的少年惯偷,在厦门市疯狂作案上百起,每次被抓后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被释放,后来成为一个盗窃团伙的头目。当这个盗窃团伙再次被抓获后,其他同伙被判刑,这个“老大”却仍然逍遥法外。 陈某,12岁少年,经常辱骂老师,打架不计其数,小小年纪盗窃作案五十余起,盗窃金额达十余万元。虽经派出所民警多次教育,却无多大效果…… 对于目前两种剧烈冲突的观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崇禹提出了第三种看法。 “不能只从年龄这一角度一刀切,对轻罪和重罪应该有所区别,轻罪可以批评教育,重罪则必须严厉打击和惩处。”涂崇禹认为,如果因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多了,就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不仅会造成不公平(因为我国经济、教育发展状况还存在着地区不平衡的问题),而且也有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之嫌。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他们而言能有多大威慑力还有疑问,即便将犯罪的未成年人送进监狱,‘交叉感染’的危险也不利于其改造。”涂崇禹说,“事实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遏制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机关应该积极回应 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息过,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恶性暴力案件更是将这种讨论推向了高潮:13岁男孩赵某强暴同村14岁女孩,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被释放,当受害人母亲进行民事索赔后,恼羞成怒的赵某一气之下将其杀害。最后赵某仍因未满14周岁而只被公安机关处劳教1年零6个月。 “不论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现在已经到了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了。”山东省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克杰说。 “国家立法机关不应保持沉默,而应当主动积极回应。”李克杰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对这一问题做出判断,需要更加系统、全面、科学、合理而且权威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论。比如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甚至是1997年修改刑法以来,我国各省市发生的由10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数量、特点、趋势以及原因,分析其中的规律性,弄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未成年人早熟引起的,从而判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有效遏止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通过其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还应从医学、人类学和教育学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弄清10至14周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在智力和辨别行为性质、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与27年前有没有差别,有多大差别,这些差别是地区性的还是全国性的,或者仅仅是少数人、个别人”。 “有了这些相关数据和调查研究,我们就可以得出综合性的结论,用以确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李克杰说。(江俊涛 记者 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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