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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见死不救不负法律责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红网 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前不久发生的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却屡遭冷遇,刘明明最终命丧狂风暴雪之中。(3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车祸幸存者讲述,危难之时,他们无数次地不断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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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前不久发生的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却屡遭冷遇,刘明明最终命丧狂风暴雪之中。(3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车祸幸存者讲述,危难之时,他们无数次地不断求救于当地的120、110,双方却不断推委。好不容易等来一辆丰田霸道车,车里两个身穿警服的人同意他们上了车,可才开出1公里多,司机说“我们要去接领导”,就强行将他们拽下车;正发愁时,一辆亮着警灯的警车开了过来,可是警车开到离他们两三米远的地方,却猛地一打方向盘,绕着开走了;警车刚刚开走,一台120出现在马路上,120司机竟然冷冰冰地回答说:“我车后边有人。”、“我不是本地的120”……
   
    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却屡遭冷遇,最终令一个鲜活的生命撒手而去——刘明明不是死于暴风雪,不是死于自然的寒冷,而是死于人性的冰点,死于道德的严冬。
   
    我唏嘘于人心的冷漠,但却并不感到意外。闹市中老人被小偷群殴致死、长途汽车上少女被强暴、围观人群面对跳楼者起哄……这些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事实,早已经历练了人们的神经,让我们疏远了善良、英勇、正义与良知。那些面对车祸遇难者不愿意出手相救的普通人,我理解他们,他们也不过是不愿意惹麻烦的“小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个将伤者轰出大门的小诊所,也许是真的没能力拯救一个重伤者,但他们更害怕由此“惹祸上身”,那也许将带来官司和赔偿。
   
    所以我并不怪他们。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聪明”的,他们只不过想“独善其身”,“与世无争”。那就让他们“独善其身”、“与世无争”去吧,如果他们的良心能够得到安宁的话!但是,我不能原谅的是,为何120、110对此也见死不救
   
    抛开道德层面的因素不谈,我们知道,110民警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其根本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这在法律上早已是一种确凿的义务。110有警不出、见死不救,就是渎职,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公安部《110出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换句话说,作为全体纳税人的“保镖”和“雇员”,面对自己生命垂危的“老板”却视而不见,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么?
   
    事实上,110民警因渎职犯罪而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已有先例。2004年5月14日,湖南省常宁市只有9岁的小女孩丽丽(化名)深夜遭歹徒强暴后,受害家属3次报警110而派出所不出警。当年7月3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被告人吴志刚被判处拘役6个月。
   
    再说120,虽然在法律上其定位尚嫌模糊,但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见死不救肯定是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作为政府开办的特殊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120急救中心对公众有救助义务——在这一前提下,具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准行政部门”,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去年,北京一医院120就因为“舍近求远”,对病人救助不力而被法院判赔近40万元。
   
    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心中,110、120都是救命电话,是国家和政府对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护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刘明明的遭遇虽然只是个案,但生命是无价的,辽宁大洼县110、120的渎职和不作为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能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圆满的答复,更希望此类悲剧永远不要再重演![作者: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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