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13 渎职犯罪由于常常被人们归类于“好心办坏事”抑或“不入腰包的腐败”之列,故反渎职侵权工作常常面临诸多难题,主要体现为“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和查办阻力大”。尤其是一些渎职者的上级领导往往以“保护干部”为由,责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人员以纪代刑或以罚代刑,甚至拒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以规避法律对渎职者的严惩。更有许多领导干部以工作失误掩盖渎职失职犯罪,导致渎职犯罪日益猖獗,直至酿造出一笔又一笔的“渎职之债”来。 渎职犯罪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宁波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渎职案,他虽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上没有收受好处,但因滥用职权,使外商通过国家贷款凭空赚了1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而类似“损公不利己”式的“不入腰包的腐败”对社会形成的杀伤力却是惊人的。最高检曾公布的调查结论显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竟是贪污个案的17倍之多!即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则为258万元。 难怪清代刘鹗在其《老残游记》中如此痛斥渎职之清官:“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以为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吾人亲眼所见,不知凡几矣。”如此看来,国人遭渎职之清官为祸亦久矣!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至于远不能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涵盖进去。故面对许多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案件当事人,现行法律却无能为力,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渎职犯罪的嚣张气焰。于是,从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糊涂认识,到现行法律的不完备不健全,都使得渎职犯罪在处理和追究环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干脆以纪代刑、以罚代刑,让诸多“罪大恶极”的渎职者在光天化日之下逃之夭夭了。 面对数以万计的生命代价和数以百亿计的经济损失,我国首先应从完善法律问责体系入手,切实加大对渎职犯罪者的追究和惩治力度。眼前这一笔又一笔的“渎职之债”,恐怕最终还需渎职者自己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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