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31 经济犯罪领域死刑是存是废,曾一度绷紧了全国人民的神经。两位亲历世纪大案的国内知名律师,从情与法的角度,述说贪官死刑的存废利弊。 ⊙本报记者 伍洲奇 朱红刚:废除死刑背离中国国情 1999年1月4日晚,一声震惊中外的巨响后,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坠入綦河。朱红刚律师担任此案第一被告林世元的辩护律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时任綦江县委副书记的林世元,因玩忽职守、受贿11万多元,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红刚律师因此声名显赫。后来,他先后为开县井喷案的第一被告吴斌辩护,为重庆佳昌冶金公司信用证诈骗2.5亿美元案的第一被告辩护,为德恒证券非法集资203亿元案的王政辩护。 朱红刚律师已不是第一次为贪官辩护。在历经了许多贪官刑事大案后,朱红刚律师亲眼见证了一些贪官由生入死、由死回生的大喜大悲。朱红刚认为,中国要保留死刑。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现实。废除贪官死刑的言论,背离了中国的国情。 朱红刚说,人怕死的本性,使死刑具有强烈的威慑力,这是不需要经过论证的简单常识。死刑对遏止腐败,肯定比废除死刑遏止腐败的功效更加明显。朱红刚还记得,当初自以为没事的林世元,在法院一审宣判其死刑后,“整个人愣住了,一言不发,脸色惨白。”在看守所的日子里,林世元感觉“天国在向我召唤,生命之花即将枯萎,死亡与活着同在”,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求朱红刚律师,“你一定要救我的命!” 在朱红刚眼里,贪污贿赂犯多是受过良好教育,且有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被判死刑后,其求生欲望比其他普通刑事罪犯更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如林世元在判处死刑后,求生是他心中最为强烈的欲望。为了保命,他举报了时任县委书记的张开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林世元因立功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从某种角度上看,不利于发现其他犯罪证据,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朱红刚说,“现代刑罚注重刑罚与犯罪之间价值的统一性,这不是量上的简单类似。在贪污贿赂与死刑之间,不能简单地说因为贪污贿赂没有剥夺人的生命,就认为其不该判处死刑。”(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朱红刚感言,严重的贪污贿赂一样可以导致亡党亡国,而不是仅仅用所贪污受贿的金钱的数量可以衡量,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中国目前不宜废除贪官死刑。 王俊民:对待贪官宜面宽刑轻 王俊民认为,对经济犯罪领域死刑废除问题,首先应当检视死刑在治理经济犯罪中的作用。在遏制经济犯罪问题上,中国刑事司法面要宽,刑可轻,尤其慎用极刑。所谓“面要宽”,是指能被定罪量刑的贿赂犯罪行为限制性条件要少,门槛要低,量刑起点要低,即面宽刑轻。 面临刑罚,这些贪官想得最多的,还是家人与自己的平安。回首“做人之道”与“为官之道”往事,往往在追悔莫及之余,还会有独到的诠释。在辩护律师听来,往往感觉到这些当事人在对往事追悔莫及的同时,还企求一种不便言传但可意会的理解和宽恕。 王俊民认为,我们不应满足于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杀了多少,而应当认真思考为何有些地区和国家相当一段时期中没杀一个,却能在国内民众及国际社会树立并长久保持廉洁高效政府形象。反之,尽管判了不少死刑,仍反复出现“前腐后继”的问题。(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似乎应当认识到,在和平时期反腐倡廉有效之策,不在于保持或扩大死刑,而应当思考在使官员不能贪、不敢贪、没必要贪等制度性建设上,是否存在严重缺失。 因此,国家要求百姓信法、守法,首先应要求各级官员信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行政、司法活动是最典型、最生动、最有效地向百姓昭示国家信法守法准则的方式和形式,在行政、司法活动中容忍违法行政、违法司法,或推行以不法治不法的做法,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没有法律权威下的行政、司法,只是对法律权威的再次践踏,酝酿再次腐败的温床。因此,对于贪官死刑,除体现我国刑法一直强调的慎用死刑原则外,不应排除与国际刑事趋势接轨的需要。 1999年10月14日,时任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许运鸿被依法逮捕。许运鸿面对受贿、滥用职权的指控,要求王俊民教授担任他的辩护律师。2000年10月17日,许运鸿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俊民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担任原徐州市长陈耀南受贿案、上海社保基金系列案原上海经委副主任王国雄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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