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25 这两天,关于中秋节放不放假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个直接的“导火索”是,山东潍坊决定在中秋节放假一天,将公休日(22日,周六)调整到25日(周二)下午和26日(周三)上午,而22日作为公休日,潍坊所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都在正常上班(见9月24日《齐鲁晚报》)。 近年来,增加除夕、清明、端午、七夕、中秋等我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的呼声不绝于耳,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也不断提出有关的议案提案。大家的胃口早就被调得高高的,但一直不见有什么动静。而山东潍坊却把人们的憧憬变成了现实,能不让潍坊以外地方的人们眼红吗!也就难怪这条消息会引发大家的关注了——新浪网就这条消息的调查显示,到24日晚8点,在6万余名投票者中,有超过97%的人支持这一做法,认为此举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然而,细细思之,笔者却对潍坊的做法有些担心。理由有三: 第一,公职人员调休,会不会影响百姓进城办事?报道说,“公职人员普遍认为,公休日调整到25日下午和26日上午,不仅体现出了管理的人性化,而且也是对我国传统节日的重视。”为公职人员放假,当然会得到他们的欢迎。但这里有一个公职人员利益与百姓利益的平衡问题,毕竟,公职人员只占全体公民的很小一部分。试想,当老百姓赶了几十里甚至更远的路进城找政府部门办事,却扑了个空,会是什么感受?而星期二、星期三应该是正常工作日啊!百姓的“信赖利益”谁来保护? 第二,现代社会沟通、联系频繁,而潍坊不是一个“孤岛”,在其他地方不放假而潍坊单独调休假日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协调,甚至会影响行政效率、社会运转和生活规律。现代社会就如同一部协调运转的庞大机器,每一个部件的运转都有自己的规律,当别人都在转动的时候你突然停止,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紊乱和不协调。 第三,中秋节放假,“放假权”到底该由谁来行使?这是最关键的,也是一个依法行政的问题。作为地方政府,潍坊没有权力这么做。根据国务院1999年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在我国,法定假日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休假制度比较敏感,它不仅仅是公民的休息权,更涉及社会诸多领域的相应调整。也正是由于法定假日的调整关系重大,影响到方方面面,所以有关中秋等传统节日增加为法定节假日的方案才迟迟未能出炉。 这里要声明的是,笔者并不反对把中秋、除夕、端午等我国传统节日增为法定假日。但是,凸显人性化管理也好,繁荣传统民族文化也好,都应该以依法行政为前提,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放假权”和“休息权”。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同一个月亮,同一个中秋。其他地方公职人员肯定会问:潍坊的公职人员中秋能休假,我们为什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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