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31 财税改革要有牺牲部分财政利益的勇气 财税制度改革,无论是对企业、个人还是经济、社会,均会产生直接影响。今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推行内外资企业按统一比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法的实施遭遇立法滞后的尴尬:企业所得税法已实施七个月了,但还有大量的配套文件迟迟没有推出,使实施操作遇到一些困难。为此,有关财税改革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制定配套政策列为税制改革首位。 早在2004年,我国东北三省就曾试点增值税由设备不可抵扣的生产型转为设备购入时一次性抵扣的消费型转型改革。2007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到了中部六省二十六个市。我们认为,增值税转型的初衷是通过设备抵扣避免增值税征收中对设备的重复征税,以真正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功能。然而,由于近些年我国出现通货膨胀、经济过热等原因,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受挫,相关改革逐渐演变成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推进中部崛起的地区性政策。当前,在我国经济由防止过热转向防止偏冷的重要转折时期,财税改革推出增值税转型以消除企业不合理增值税税负,平衡增值税行业和营业税行业税负结构,促进企业投资应该说正当其时。 我国自1980年推出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2000元。然而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分类税制存在的相同收入不同家庭抚养人口同等缴税、相同收入不同收入项目区别缴税而导致的税负不均矛盾。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像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那样实行综合所得税,即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个人各类收入综合汇总,扣除家庭抚养人口的必要开支后征税。但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备的征收管理条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提出以个人为单位,分类与综合结合征税方式,如个人工资、劳务、租金、稿酬等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征税,而其他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经常性收入分类征税应是一种比较切合实际的政策选择。 我国需要改革的税收问题很多,诸如:是否有必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调整退税率结构来帮助出口企业走出困境;是否有必要运用环境税收来促进节能减排。当我们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税制改革问题时,更需要有改革理念的新突破: 一是有勇气通过减税和税收结构性调整来换取财税制度合理化。在我国财政收入连年超经济增长,财政实力比较雄厚的今天,我们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将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改革目标,转变为以减税和税收结构性调整来取得财税制度合理化为改革目标,必要时,可以以牺牲部分财政利益来换取财税制度的合理化。 二是淡化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工具色彩,让税收成为长期稳定的法律。在我国,税收不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是调整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经济低迷时实行减税,经济膨胀时实行增税,税收随经济周期性波动而调整。税收政策变动虽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但也使税收法定性、稳定性和威严性受到挑战,而且在经济过热或过冷时出台的政策,在经济进入正常运行时变得无所适从。因此,在税制改革时候,我们要强化税收法定性,淡化税收政策的调控工具色彩,让税收成为稳定的法律而不是变动的政策工具。 三是财税制度改革要充分倾听民意、考虑社会和经济的承受力。我们的财税制度改革,尤其是同人民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税制度改革,个税如何改革、物业税是否要推行都应倾听民意,政策制度设计要能反映民声,并充分考虑税制改革的社会承受力,力求使税收、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三者基本保持同步增长。(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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