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6 10:59:27 法制与新闻 从事交通运输被罚款1万元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和追截车辆。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出了“关于征求《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函”,公开征求对这些规范条款的意见。 交通执法人员固然应当严格依法执法,包括对相关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但是由于交通执法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在相关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情形下,如果交通执法人员强行进行拦截或追赶,很容易因为相关车辆为逃避拦截与追赶而引发交通事故,从而给其他公民或拒绝接受检查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甚至可能因此而造成生命损失。近些年来,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因为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其中部分事件造成车毁人亡的惨痛悲剧。交通运输部规定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与追赶,显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其实,禁止交通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拒绝接受检查的车辆,并不意味着不对相关涉嫌违法车辆进行处罚,也不意味着涉嫌违法车辆可以因此而逃避制裁。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在涉嫌违法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情况下,如果交通执法人员记录下其车牌号,同样可以对其进行事后追惩,包括在涉嫌违法车辆拒不接受处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相比于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记录车牌号予以事后追惩,实际上是将执法转移到非道路的相对安全场合进行,而这样一种执法场合的转移有利于避免因强行拦截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从而更能保证交通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包括车辆逃避检查在内任何违法行为均须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对交通违法车辆及其人员理当不枉也不纵。与此同时也须意识到,交通违法并非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嫌疑人并不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即便是非死刑判决的严重犯罪人员,其生命安全与权利也应得到保障,所以如果因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造成执法对象生命健康损伤,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乃至剥夺执法对象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行为,因而应避免与禁止。进行交通执法固然必要与重要,但是人的生命安全毕竟是第一位的,所以在包括交通执法在内行政执法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应属首要考虑因素,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对于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应有的执法文明,体现出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的尊重与呵护,使生命至上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当然,减少乃至杜绝强行拦截车辆行为,并非单纯颁布相关规范即可有效实现。当前在部分地方所以会出现交通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现象,除了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注重人员安全保护意识之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其具有通过罚款增加部门与个人收入动机有关,所以,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行为要能从根本上得到减少,除了需要交通执法人员不断强化尊重生命、保障公民健康安全意识之外,更需通过制度设计斩断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之间的联系,遏制与制约执罚经济。惟有如此,交通执法不得强行拦截与追赶车辆规定才能令行禁止,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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