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19 出了“三鹿事件”,几个主要的代言明星要么躲了起来,要么就忙不迭地喊冤,和产品划清干系。 大概都怕承担义务吧。似乎一旦承担义务,就等于承认自己道德败坏。然而,明星们没有搞清楚的是:义务的产生并非是你能选择的,有时候它是你获得权利之后的副产品。当你拿人家钱给奶粉做广告的时候,说“XX奶粉,值得信赖”,你出售的可不仅仅是卖相,无形中你已经使用了你的信誉给产品作了一次担保。就好像你给人作担保,当某人欠下一屁股债逃之夭夭的时候,因为你是好人,难道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么? 话虽如此,但假如有明星反驳我说:“你告诉我,我该怎么担负义务,担负多少义务?”我可能会马上无话可说。 为什么?因为我没办法告诉他怎么做,我们的法律没有类似的条款。前面说的“义务”,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上。 所以,虽然我在电视新闻上看到一个个小孩子患了肾衰竭,家长们欲哭无泪,我却不能谴责明星们。尽管这些人之前在电视上笑嘻嘻端着奶粉罐子说着“值得信赖”,事后却统统躲了起来,没有一个站出来对孩子们的遭遇表示同情,也没有人有退钱的意思……公共媒体遇到类似的事情,终归还是要以法律作为言说的准线。我只是觉着,至少“三鹿事件”后,明星代言,这种权利和义务如此不对等的事情,是该拿法律来约束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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