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6 又是国家公务员,又是强行搂抱小女孩,而且态度蛮横——— 浙江台州版林嘉祥爆出后,鉴于不久前深圳案的草率收场,立刻有论者呼吁“不能让台州版林嘉祥逃脱追究”、“不能再不了了之”。 但结果真的就是“不了了之”。“强行搂抱”在调查结果中被轻飘飘地描述为“手搭在肩上”,仅将其定性为“不检点行为”,猥亵“查无实据”,只有一个不痛不痒、等于没有处分的记过处分。相比之下,遭受双开处理的林嘉祥要“冤”多了。 好一个“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形象”!什么是“公务员形象”?怎么叫“严重损害”?又该追究什么责任?“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的“罪名”看起来很大,其实非常空泛,空得等于什么都没有,只不过是用一种空泛、高调的辞令营造了一种问责幻觉。 好一个“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形象”———这是一个让人非常不解的定性,这件事中的直接受害者明明是那个12岁小女孩,怎么却只是“损害了公务员形象”?即使如台州公安机关的调查所言,皮某仅仅是“用双手搭在女孩双肩上不超过十秒钟”,在女孩非自愿的前提下,皮对其实施搭肩等行为,从法律来看皮已侵犯了女孩的人身合法权益,对女孩的精神造成损害,必须向女孩道歉和作出赔偿,通过公正的处理给女孩一个交代,以“坏人必然受到惩罚”来治疗孩子的伤痛,怎么受害者却被偷换成了空泛的“公务员形象”? 好一个“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形象”———即便认同这个定性,但处罚仅仅是“记过处分”,难道“公务员形象”就仅仅值一个记过处分,难道“严重受损的公务员形象”仅仅一个轻得不能再轻的记过处分就可以得到修补?这样的处分能威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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