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立“城管公安”意图看,广州市的目的在于维护城管执法现场治安,防止“走鬼”暴力抗法。在我看来,与其让“城管公安”配合、协助城管执法,倒不如直接让“城管公安”取代城管执法。 首先,“城管公安”配合、协助城管执法,在常理和法理上说不通。不可否认,有“城管公安”站在背后,没哪个“走鬼”胆敢再暴力对抗城管。然而,倘若公安与城管坐在一条板凳上,就等于变成了城管的“私人保镖”。一旦“走鬼”遭遇城管暴力执法,也就很难讨回一个公道。即使“城管公安”能够做到“坐怀不乱”,先入为主的出警方式,也有把“走鬼”当疑犯之嫌。 其次,“城管公安”与城管机构重叠,背离了“大部制”改革的初衷。“大部制”改革的意义在于精简机构,提升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城管公安”与城管明显属于重叠机构,同一项工作,两个部门一同出动执法,势必造成行政执法成本的浪费。更可怕的是,一旦有了“城管公安”先例,“环保公安”、“土地公安”之类的“××公安”会不会效仿而生。倘如此,公共财政怎么扛得动? 再者,警察管理城市是国际主流模式,“城管公安”取代城管执法并非不可行。在国外,原本没有城管的说法,无一例外的都是由警察管理城市。如日本《轻犯罪法》规定,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或鸟兽尸体、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的处以罚款、拘留等,由警察具体负责执行处罚。很显然,公安警察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真正主体。 总之,设立“城管公安”之后,就应当明确“城管公安”管理城市的资格,授予其相应的权力。至于城管,这个机构已纯粹属于多余,让公安配合、协助城管执法是本末倒置、多此一举。 |